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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国平、昆明市五华区佳利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云01民初1761号
案件名称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国平、昆明市五华区佳利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王国平,昆明市五华区佳利乐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初1761号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上海市宝山区城银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封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伟、李辉,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王国平,系昆明市五华区佳利乐商店实际经营者。

被告:昆明市五华区佳利乐商店,经营场所为昆明市海源新村(龙院四组郭正芳私房铺面),经营者为周礼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平、昆明市五华区佳利乐商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国平、昆明市五华区佳利乐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50元减并收取162.25元,由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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