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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斌与永康市力盛栅栏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民初675号
案件名称陈华斌与永康市力盛栅栏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华斌,永康市力盛栅栏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675号原告:陈华斌,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伟,浙江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力盛栅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西塔二路8号内第3幢。

法定代表人:卢晓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勇军,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洁,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华斌与被告永康市力盛栅栏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陈华斌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华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华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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