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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永红与肖小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971民初10034号
案件名称黎永红与肖小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黎永红;肖小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10034号原告:黎永红,男,汉族,1986年8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441××××××××××××610。

被告:肖小林,女,汉族,1990年8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桂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31××××××××××××44X。

原告黎永红诉被告肖小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6日收到本院送达的《缴费通知书(案件受理费)》,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黎永红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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