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10034号原告:黎永红,男,汉族,1986年8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441××××××××××××610。
被告:肖小林,女,汉族,1990年8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桂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31××××××××××××44X。
原告黎永红诉被告肖小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6日收到本院送达的《缴费通知书(案件受理费)》,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黎永红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