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9562号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口一级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ANA0F5M。
法定代表人:王云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俊,男,汉族,1989年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张营组,公民身份号码411×××××××********,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丽,女,朝鲜族,1995年6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公民身份号码331×××××××********,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东城台茗奶茶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4WKLTXB。
经营者:梁飞,男,汉族,1988年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40×××××××********。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东城台茗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东城台茗奶茶店的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