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81民初2310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义,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贝贝,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阳谷县定水镇庆燕副食部。
经营场所:聊城市阳谷县定水镇定水村。
经营者:孟庆燕。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谷县定水镇庆燕副食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已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且其已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