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8601民初639号原告:电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5号1幢518室。
法定代表人:村上幸彦,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欣然、郑铭,上海嘉颖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万品汽配城长立汽车配件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德胜东路2666号���品汽配市场A区**幢*****号商铺。
经营者:左国防。
原告电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万品汽配城长立汽车配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
2017年1月10日,原告电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合计人民币5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7年1月10日,原告电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电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电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电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