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2488号原告:沈国庆,男,1952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久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宫二街6-29G区1-2号。
法定代表人:邱明。
原告沈国庆与被告北京久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沈国庆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国庆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国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国庆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