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261号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郑吉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厚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媚,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金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
法定代表人:刘会来。
被告:珠海市金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法定代表人:袁宫国。
被告:广州市华而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冬。
被告:上海回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传双。
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金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市金正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华而浦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回意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珠海市金正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珠海市金正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