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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新北区亮天灯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1民初1197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新北区亮天灯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区亮天灯饰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1197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新北区亮天灯饰经营部,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长贸中心28-01、02号。

经营者:陆伯仁。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新北区亮天灯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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