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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与江西康美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赣05民初字124号
案件名称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与江西康美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江西康美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民初字124号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光明村。

法定代表人:刘颜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康美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陶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黄聪,江西心展律���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庆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康美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经本院主持双方于2017年1月3日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可以准许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庆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大庆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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