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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8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碧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402民初5588号
案件名称5588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碧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杨碧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2民初5588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碧波,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路桥日用品商城*楼C034,注册号320402600580950。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碧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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