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2民初5588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碧波,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路桥日用品商城*楼C034,注册号320402600580950。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碧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