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初372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组织机构代码:704697686。
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城市南屯联都百货超市,经营场所:济宁市邹城市北宿镇南屯村南北大街。
经营者:蓝露凯,男,畲族,1988年6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南屯联都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