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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结力工贸有限公司与青岛日天车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2民初166号
案件名称莱州结力工贸有限公司与青岛日天车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莱州结力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日天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166号原告:莱州结力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竹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治永、李茹,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日天车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克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吉军、苏娟娟,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莱州结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日天车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莱州结力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莱州结力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莱州结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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