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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金莱克(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5民初1823号
案件名称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金莱克(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踏(中国)有限公司,金莱克(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1823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东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世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辉,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萍达,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莱克(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清蒙科技工业园区西片区。

法定代表人:丁志德,董事长。

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莱克(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程辉审判员  张东亚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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