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知民初89号原告:河南宝视达视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南部产业集聚区中部视光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武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龙,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县宝视明眼镜店,住所地范县新区杏坛路北段路东。
经营者:刘玉恩。
原告河南宝视达视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县宝视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河南宝视达视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一万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宝视达视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宝视达视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宝视达视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