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1477号之一原告:宁波新旭昊机电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西店镇溪头村。
法定代表人:孙晨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红斌,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县西店亿旺电器厂。
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西店镇樟树村1148号。
负责人:陈兴虎,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新旭昊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西店亿旺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新旭昊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新旭昊机电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3170元,由原告宁波新旭昊机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