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初93号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县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04800698F。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
被告:许良波,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良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 柳 审 判 员 曹 志 人民陪审员 刘加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刘素青 书 记 员 蔡 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