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50号原告:胡旺林,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团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柯权,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奉化市永丰旺源塑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大堰镇万三村万兴路205号。
经营者:竺万英,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黎明,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奉化市信诺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东郊开发区珠峰路42号。
经营者:王可权,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黎明,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旺林与被告奉化市永丰旺源塑料厂、奉化市信诺塑料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旺林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旺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证据保全费3020元,共计4170元,由原告胡旺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