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109号原告:杨滨,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联曜新领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冼啟添。
原告杨滨诉被告佛山市联曜新领域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杨滨于2016年12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滨撤回对被告佛山市联曜新领域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杨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