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016号原告:忻贤红,男,汉族,1971年10月22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州区。
委托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东莞市宾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塘角村其朗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宾勇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忻贤红与被告东莞市宾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xxxx.2、名称为手机背夹电源(M6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忻贤红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又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忻贤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忻贤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