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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金牛区汪强厨房电器经营部、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2民初1653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金牛区汪强厨房电器经营部、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牛区汪强厨房电器经营部,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高炉捷电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1653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被告:金牛区汪强厨房电器经营部。

经营者:汪强。

被告: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雄,经理。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高炉捷电器厂。

法定代表人:周长岗,厂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汪强厨房电器经营部、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高炉捷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牛区汪强厨房电器经营部、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高炉捷电器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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