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5955号原告: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林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勇,海盐县海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慈溪市韩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柯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英,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百力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维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英,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亿彩电器商行。
经营者:林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韩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慈溪市百力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慈溪市亿彩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