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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聪辉、晋江市明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民终38号
案件名称杨聪辉、晋江市明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聪辉,晋江市明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泉州路路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终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聪辉,男,汉族,1962年10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江市明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五里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路路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溪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国金,董事长。

上诉人杨聪辉因与被上诉人晋江市明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泉州路路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聪辉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聪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聪辉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杨聪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一龙审 判 员  蔡 伟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美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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