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终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聪辉,男,汉族,1962年10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江市明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五里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路路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溪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国金,董事长。
上诉人杨聪辉因与被上诉人晋江市明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泉州路路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聪辉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聪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聪辉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杨聪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一龙审 判 员 蔡 伟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美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