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5号原告:山东山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柏城镇晏子路4818号。
法定代表人:尚劲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艾,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施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信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学院西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森,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山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信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山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山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山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山东山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