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创力新通信经营部。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经营者:林洪伟,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臻晖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赞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焯,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赛格创业汇有限公司赛格通信市场管理分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负责人:饶忠旭。
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创力新通信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市臻晖电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市赛格创业汇有限公司赛格通信市场管理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372972.4)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22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创力新通信经营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属于民事级别管辖的异议。
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属于专利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和《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管辖。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于该类型案件不具有管辖权。
另根据2014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继续管辖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深圳市福田区创力新通信经营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应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深圳市福田区创力新通信经营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深圳市福田区创力新通信经营部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第3页第二段:“……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已经认可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但之后却错误适用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于深圳市范围内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第一审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即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指定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本案是诉讼标的额为20万元的专利纠纷案件,应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内;
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也没有只指定原审法院管辖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该批复“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应该包括同意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继续管辖先前具有管辖权的案件。
因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惠州市臻晖电子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深圳市福田区创力新通信经营部、深圳市赛格创业汇有限公司赛格通信市场管理分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均在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关于深圳市福田区创力新通信经营部的上诉理由,其住所地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不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或指定审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不具有管辖权,故深圳市福田区创力新通信经营部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深圳市福田区创力新通信经营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邹 莹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