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69号原告:上海斯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幢22301-1450座。
法定代表人:俞慧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洋,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宇涛。
被告:上海劲光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邓凯云。
原告上海斯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劲光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斯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斯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上海斯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徐 飞人民陪审员 胡正军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