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220号之一原告:潍坊天信管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原卧铺乡政府驻地东1000米。
法定代表人:李茂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通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上口镇西方吕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秉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天信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通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天信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天信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诉讼保全费1000元,共计5400元,由原告潍坊天信管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