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535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艳灵。
委托代理人顾国平,系被告顾艳灵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顾艳灵侵害商标权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顾艳灵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顾艳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