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145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3栋2层206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丝路起点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上寨村002号。
经营者:张款款,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丝路起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