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民初4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经济开发区千娇日化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东路德百物流批发城小商品城一楼C区。
经营者:张秀怀。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东,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鹏,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德州经济开发区千娇日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