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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芬芳副食品商商贸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08民初5561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芬芳副食品商商贸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芬芳副食品商商贸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556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芬芳副食品商商贸行,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南四环百荣商贸城A3区**排622、16排655。

法定代表人:夏洁。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号*号楼*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芬芳副食品商商贸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序公开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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