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3067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G,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艺彬,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北闸大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8,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北路62号(7)。
经营者:刘成生。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北闸大超市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该案与(2021)苏0902民初3066号案件的当事人相同,且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两案合并审理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成本,故予以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苏0902民初3066号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