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知民初23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东安区永盛茶庄,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新安街。
经营者:王明涛,男,195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牡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牡丹街时代广场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男,该茶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牡丹江市东安区永盛茶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以双方已和解为由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信阳市茶叶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