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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新余市宝丰佳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程序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0102民初1235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新余市宝丰佳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宝丰佳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2民初123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余市宝丰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高新区春龙商业街A7-344。

法定代表人:黄海波,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余市宝丰佳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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