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342号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
法定代表人:周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健,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博睿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龙胜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跃义。
被告:深圳市艾科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龙胜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跃锋。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该公司法务。
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博睿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艾科能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10324993.3)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