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江苏万金工具有限公司与丹阳万金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民终1451号
案件名称江苏万金工具有限公司与丹阳万金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丹阳万金工具有限公司,江苏万金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民终14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万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后巷镇飞达村高士桥。

法定代表人:朱林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斌,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浩,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万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万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薛万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江苏鋐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奎,江苏鋐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丹阳万金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阳万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万金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万金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镇知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丹阳万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浩,被上诉人江苏万金公司法定代表人薛万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张长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万金公司一审诉称:江苏万金公司创建于1993年,是一家专业从事切削工具研发、生产与销售科工贸一体化的现代民营企业。

江苏万金公司所有的第1201077号“”商标注册于1997年4月28日,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先后被认定为扬州市知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

为对该驰名商标进行充分保护,江苏万金公司陆续在第7类商品上注册了第5897432号、第14713994号、第12908492号商标,并在其他商品类别注册了一百余件“万金”商标。

丹阳万金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4日,经营与江苏万金公司相同的业务。

2009年12月28日,丹阳万金公司在国际分类第8类商品上申请了第5984243号“”商标,但并未实际使用。

为达到让购买者误认其系“万金”商标所有者的目的,丹阳万金公司在其产品、企业网站以及展销会的销货清单上使用江苏万金公司的“万金”商标。

2013年10月14日,镇江市丹阳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丹阳市工商局)在丹阳万金公司的经营场所查获了大量带有“万金”标识的产品,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但丹阳万金公司并未停止侵权行为,2015年11月6日,江苏省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镇江市工商局)在丹阳万金公司处查获部分侵权产品,同年11月24日,又在常州市界牌滨江物流园捷诚货运站查获了丹阳万金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发往石家庄的大量侵权产品。

丹阳万金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江苏万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丹阳万金公司与江苏万金公司经营场所相近、经营范围相同,为了攀附江苏万金公司企业的知名度,使用与江苏万金公司相同的企业字号,引起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其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丹阳万金公司上述行为给江苏万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丹阳万金公司立即停止一切侵害江苏万金公司所有的“万金”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追回已销侵权产品);

2、判令丹阳万金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立即停止将“万金”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丹阳万金公司赔偿江苏万金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江苏万金公司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84000元。

丹阳万金公司一审辩称:1、对于江苏万金公司主张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江苏万金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第7类商品(切削工具等),丹阳万金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是第8类商品(钻头等),两者并不相同;

2、江苏万金公司成立于2007年,丹阳万金公司成立于2009年,仅相差两年时间,当时江苏万金公司的万金商标知名度并不高,江苏万金公司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商标是驰名商标,丹阳万金公司在成立时使用“万金”字号并无攀附江苏万金公司声誉的故意及必要,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3、在是否侵权尚不确定的情况下,丹阳万金公司收到法院诉讼材料后立即停止突出使用“万金工具”的行为,更换了所有的产品包装及公司门口的标志牌,并主动到江苏万金公司处道歉。

丹阳万金公司只是家庭作坊,年销售额百来万元,年利润仅数万元,且并非所有产品都突出使用“万金”,请求法院在酌定赔偿数额时予以考虑。

综上,请求法院从轻判决赔偿数额,并驳回江苏万金公司要求变更字号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一、江苏万金公司公司及其字号的历史沿革1997年2月20日,薛万金设立独资企业江都市万金装饰配件厂(以下简称万金装饰厂),经营地址位于江苏省江都市郭村镇沙湾路中段,经营范围为主营五金工具、地弹簧,兼营铝合金配件、装饰配件零售,经营方式为制造、加工。

2002年9月29日,薛万金注销万金装饰厂后,投资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江都市万金工具厂(以下简称万金工具厂),经营地址为江苏省江都市郭村镇东进村,经营范围及方式为五金工具、地弹簧制造加工、轴承加工、工具钢材零售等。

2007年1月15日,薛万金注销万金工具厂后,投资设立了江苏万金公司,注册资本3500万元,经营地址为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万金工业区,一般经营项目为五金工具、磨具、刃具、机械配件等制造、销售等。

薛万金为该公司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另查明,万金装饰厂和万金工具厂曾沿用相同的纳税人识别号和办公电话,且与江苏万金公司使用的开户行账号相同。

二、涉案注册商标的情况1998年8月21日,万金装饰厂经核准注册第120107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切削工具、孔加工刀具、铣刀、螺纹加工刀具、齿轮加工刀具,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18年8月20日;

2003年4月11日,该商标经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万金工具厂,2007年7月19日,该商标经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江苏万金公司;

2010年12月1日,该商标在切削工具、孔加工刀具等商品上被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扬州市知名商标;

2011年12月30日,该商标在切削工具、孔加工刀具、铣刀商品上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

2013年1月14日,该商标在商评委出具的关于第4931989号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商评字[2013]第00495号)中被认定为切削工具、孔加工刀具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2010年6月28日,江苏万金公司经核准注册第5897432号“”商标(“TOOLS”与“工具”放弃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攻丝机、钻床、切削工具(包括切削刀片)、车刀、孔加工刀具等,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6月27日。

2015年3月28日,江苏万金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2908492号“”商标,同年6月28日,经核准注册第14713994号“”商标(“工具”、“TOOLS”放弃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7类孔加工刀具、钻头(机器部件)、拉削刀具等,注册有效期分别至2025年3月27日、2025年6月27日。

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的“”商标核准注册于2009年12月28日,注册号为第5984243号,注册人为丹阳市金锐工具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钻头(手工具)、切削条、手钻(手工具)、铣刀(手工具)等,注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7日。

另查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编纂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版》(中国工商出版社2012年1月第1版)记载,第七类商品中的0742(金属切削机床、切削工具和其他金属加工机械)细目中包括多种机器部件,如钻头(机器部件)070125,钻头(机器部件)070449、孔加工刀具C070310等;

第八类商品中的0807非动力手工具(不包括刀、剪)细目中包括多种手工具或手工部件,如钻头(手工具部件)08816、凿孔用钻头(手工具部件)080108、钻头(手工具)080197等。

关于“孔加工刀具”,百度文库中关于“孔加工刀具及方法”的文章载明:“钻、铰、攻丝是最常见的孔加工工艺”、“麻花钻应用最为广泛,多用于实体钻孔,粗加工孔工具”等。

庭审中,丹阳万金公司认可其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属于机器部件。

三、关于丹阳万金公司涉嫌侵权的事实丹阳万金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4日,系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8万元,经营范围为五金工具、刃具、锯片、塑料制品制造加工销售、五金加工、销售等,经营地址位于江苏省丹阳市后巷镇飞达村高士桥。

2013年7月3日,丹阳市工商局对丹阳万金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丹阳万金公司从2013年1月开始,在未经江苏万金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带“万金”标记的钻头产品,截止案发共生产、销售各种型号的“万金麻花钻”和“万金双头钻”成品若干,其中包括尾端标有“万金13”标记的钻头成品200支,以上共计非法经营额20815元。

2013年10月14日,该局作出丹工商案字(2013)第00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丹阳万金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丹阳万金公司处以没收侵权钻头成品、模具和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3年7月8日,丹阳万金公司申请在第8类商品上注册“万金双头”、“万金麻花”商标,2015年4月7日经核准注册在第8类“鱼叉”商品上。

其在第8类磨具(手工具)、锤镐、钻头(手工具部件)、钻(手工具)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其申请注册的“钻拓万金”商标,均未被核准注册。

2014年10月17日,江苏万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请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公证处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证据保全,该公证处于同年10月22日分别作出(2014)扬江证民内字第2215、2216号公证书,公证书显示:1、通过“百度”搜索“万金工具”,搜索结果首页包括第一、二条信息在内的六条信息均指向江苏万金公司,第三、五条信息均指向丹阳万金公司;

2、通过“百度”搜索“丹阳万金工具有限公司”,点击搜索结果首页标题为“钻头.双头钻.丹阳万金工具有限公司”的搜索条,进入网址显示为http://wanjintools.com的网站,网站首页左上角显著位置标有“丹阳万金工具有限公司”字样,点击导航条中的“产品展示”选项,在其“产品中心”的“产品分类”栏中,设置了包含七个型号在内的“万金产品系列”,其展示的产品外包装盒及产品标贴左上角均标有“”标识,右侧并列以较大字体标注“万金双头钻”或“万金麻花钻”字样,下部分两行标注“JIANGSUDANYANG”和“万金工具有限公司”;

3、在“中国五金博览会”网站(网址××),通过“展商服务”进入“展位平面图”的“永康国际会展中心二楼”,同一楼层有三家“万金”字样的展位,所属企业分别为江苏万金公司、丹阳万金公司和东台市万金工具厂。

丹阳万金公司在其2013年-2014年的销货清单和麻花钻出厂价清单中以“万金品牌”或“万金双头”等标示其产品品名,并在厂区附近设置“万金工具”的灯箱指示牌。

此外,丹阳万金公司企业宣传册的每一页顶端显著位置均标注“WJTOOLS万金工具”字样,并附有产品图片,部分产品外包装盒及产品标贴左上角标有“”商标,并以较大字体标注“万金麻花钻”或“万金双头钻”字样,所有产品包装上分别标有“万金工具公司”、“万金工具有限公司”、“DANYANG万金工具有限公司”、“JIANGSUDANYANG万金工具公司”或“江苏丹阳万金工具有限公司”等字样。

2015年11月6日,应江苏万金公司投诉,镇江市工商局在丹阳万金公司经营场所和物流现场共查获并扣押涉嫌侵权的钻头109850支,货值99592元。

经查,丹阳万金公司在其产品外包装盒及产品标贴上印有“万金麻花™钻”、“钻拓万金™”、“万金双头™钻”等字样,并在产品内外包装上印有“DANYANG万金工具有限公司”字样,现场查获的15000枚合格证上印有“钻拓万金™”字样。

在镇江市工商局2015年11月9日的询问笔录中,丹阳万金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朱建荣陈述其知晓江苏万金公司的“万金”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使用上述标识且不标注公司全称的目的在于打出自己的品牌、扩大销售。

四、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江苏万金公司起诉后,丹阳万金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朱建荣到江苏万金公司处向江苏万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万金致歉,二人的谈话内容显示:1、1995-1998年,朱建荣在沈阳从事飞达牌钻头的批发销售,此后回到江苏省丹阳市,2007年设立个体工商户,字号为“钻拓工具厂”,2009年成立丹阳万金公司;

2、丹阳万金公司在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万金工具有限公司”字样、超出核定使用范围将“万金双头”、“万金麻花”等商标使用在钻头产品上,是为了提高其产品的知名度;

3、薛万金的姨侄戴晶晶2015年从江苏万金公司处跳槽至丹阳万金公司处工作,朱建荣知晓戴晶晶的身份及其曾在江苏万金公司处就职的经历。

庭审中,江苏万金公司明确其主张丹阳万金公司实施的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1、丹阳万金公司在其生产的钻头产品、产品内外包装及产品合格证上使用含“万金”字样的标识;

2、丹阳万金公司在其公司网站、销货清单、麻花钻出厂价清单,以及企业宣传册中使用“万金”字样;

3、丹阳万金公司在厂区附近设置“万金工具”灯箱指示牌,并认为丹阳万金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同时主张丹阳万金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1、丹阳万金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朱建荣对攀附江苏万金公司商标及字号知名度的行为的自认;

2、丹阳万金公司2013年被丹阳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后,陆续在第8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含有“万金”字样的商标,为攀附江苏万金公司商誉,将上述商标使用在第7类钻头产品上;

3、丹阳万金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将其企业名称突出标注为“万金工具有限公司”,故意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4、丹阳万金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含有“万金”,通过百度搜索“万金工具”,在百度搜索结果中,与江苏万金公司出现在同一页面,容易引起混淆;

丹阳万金公司与江苏万金公司同时参加第19届中国五金博览会,展位处于同一楼层,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认,并认为丹阳万金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项、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的规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丹阳万金公司申请对涉案销货清单和麻花钻出厂价清单上所盖印章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谈话视频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在启动鉴定程序前,又以鉴定结果对案件处理结果意义不大,为节约司法资源并表示诚意为由,向一审法院撤回上述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江苏万金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8万元,公证费3000元。

案件争议焦点:1、丹阳万金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侵害了江苏万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丹阳万金公司是否对江苏万金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3、如果丹阳万金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本案中,江苏万金公司主张保护的第1201077号、第5897432号、第12908492号、第14713994号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虽然丹阳万金公司对于江苏万金公司主张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是否构成侵权及造成的损害,一审法院仍应予以审查。

(一)丹阳万金公司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含“万金”字样的标识侵害了江苏万金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丹阳万金公司生产销售的麻花钻、双头钻等均为机器部件,用于金属或非金属的孔加工,属于孔加工刀具,与江苏万金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故丹阳万金公司认为其产品属于第8类商品的抗辩并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江苏万金公司第1201077号“”商标经过较大规模的持续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了较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其后注册的第5897432号“”、第12908492号“”、第14713994号“”商标,共同构成江苏万金公司商标体系的一部分,其中公众呼叫习惯所侧重的“万金”文字已构成其图文组合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

丹阳万金公司在其产品及包装上突出使用含有“万金”字样的标识,与江苏万金公司上述商标分别构成相同或近似,侵害了江苏万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丹阳万金公司在厂区附近、产品交易文书和宣传资料上使用“万金”文字的行为亦侵害了江苏万金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的使用行为,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因此,认定构成商标性使用,并不仅限于直接将商标附着于商品的行为,还包括任何将该商标与商品来源相联系的行为。

本案中,丹阳万金公司的企业宣传册除在每一页顶端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万金工具”外,还附有大量产品图片,其公司网站“万金产品系列”项下每一个型号的产品亦附有相应产品图片,足以起到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

其销货清单和出厂价清单等商品交易文书亦非单独使用,而是在交易过程中用以明确具体产品的类型、数量及价格,亦指向特定产品;

丹阳万金公司在其厂区附近突出使用“万金工具”的行为,起到了广告宣传的作用,亦构成商标性使用。

在江苏万金公司“万金”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情况下,丹阳万金公司的上述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就是“万金”牌的产品或认为两者具有特定联系,构成对江苏万金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江苏万金公司的“万金”字号来源于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薛万金”,薛万金1997年办厂时即开始使用该字号,并于1998年获准注册第1201077号“”商标,2007年江苏万金公司成立并一直沿用该字号,经过持续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其“万金”字号和商标在国内五金工具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声誉。

丹阳万金公司与江苏万金公司属于同业竞争者,均处于江苏省内,且相距较近,应当对江苏万金公司的企业字号及“万金”商标有所知晓,故在其注册企业字号时,理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对他人的在先字号及知名商标予以合理避让。

但丹阳万金公司仍以“万金”为字号注册其企业名称,在拥有自有商标的情况下,超范围使用该商标,并突出使用与江苏万金公司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同时在产品包装上突出标注“万金工具有限公司”,以达到混淆商品来源的目的;

2013年因侵害江苏万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丹阳工商局行政处罚后,陆续申请注册“万金麻花”、“万金双头”等商标,虽获核准但超出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将商标使用在其钻头产品上,同时不断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钻拓万金”商标等,均表明其攀附江苏万金公司商誉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

丹阳万金公司的上述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江苏万金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江苏万金公司认为丹阳万金公司的产品包装侵犯其商品特有包装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知名商品的包装在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时,即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特有包装,在该包装不属于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本案中,江苏万金公司提供的产品为透明塑盒装,包装上仅有一产品标贴,其标注了商标、产品型号、规格、数量及生产商等基本信息,该包装形式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江苏万金公司的商品联系起来,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特有包装,故对江苏万金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丹阳万金公司在产品包装上标注“JIANGSUDANYANG万金工具有限公司”或“DANYANG万金工具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一审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丹阳万金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不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的情形,并未对商品的生产者作虚假宣传,故对江苏万金公司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丹阳万金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对江苏万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根据相应的侵权情节分别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商标侵权而言,丹阳万金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江苏万金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行为;

关于丹阳万金公司企业名称是否需要变更的问题,因丹阳万金公司在经营产品、销售范围方面与江苏万金公司存在交叉或重合,如果丹阳万金公司继续使用企业名称中起识别作用的核心标识——“万金”,将不能避免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故江苏万金公司请求判令丹阳万金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因江苏万金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丹阳万金公司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丹阳万金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也没有提供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标准供参考,故请求适用法定赔偿,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综合考虑丹阳万金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范围、后果,江苏万金公司企业名称及其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商业价值、丹阳万金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江苏万金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以及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商业信誉损失等相关因素,尤其重点考虑以下因素:1、涉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江苏万金公司“万金”系列商标经过持续、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其中第1201077号商标于2013年被商评委认定为驰名商标;

2、丹阳万金公司侵权的主观恶意。

丹阳万金公司2013年因侵害江苏万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丹阳工商局行政处罚后,陆续申请注册含“万金”文字的商标,虽有部分商标获准注册,但超范围使用其商标,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于2015年再次被镇江市工商局查获大量侵权产品,非法经营额达99592元,故其存在反复侵权的情形,侵权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

综上,基于查明的事实并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酌定丹阳万金公司赔偿江苏万金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关于江苏万金公司请求追回已销侵权商品的主张,鉴于责令丹阳万金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已足以遏制涉案侵权行为并修补侵权行为对江苏万金公司产生的损害后果,故兼顾经济原则及利益衡平,对江苏万金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江苏万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丹阳万金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江苏万金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将江苏万金公司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侵害了江苏万金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对江苏万金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江苏万金公司要求丹阳万金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七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丹阳万金工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江苏万金工具有限公司第1201077号、第5897432号、第12908492号、第14713994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丹阳万金工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万金”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其企业名称;

三、丹阳万金工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万金工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

四、驳回江苏万金工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557元,由丹阳万金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丹阳万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1、江苏万金公司成立于2007年,丹阳万金公司成立于2009年,仅相差二年。

2、丹阳万金公司成立时,江苏万金公司的“万金”商标并不是“扬州市知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更不是“中国驰名商标”,没有广泛良好的知名度及美誉度,不能以之后形成的知名度约束丹阳万金公司企业字号的工商登记行为。

3、涉案“万金”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切削工具、孔加工工具、铣刀、螺纹加工刀具、齿轮加工刀具”,并没有“钻头”商品。

因此,丹阳万金公司使用“万金”作为企业字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江苏万金公司二审答辩称:1、江苏万金公司使用“万金”企业字号的时间早于丹阳万金公司15年,且具有极高的商誉,丹阳万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使用“万金”作为企业字号具有攀附的故意。

2、在丹阳万金公司成立之前,江苏万金公司的“万金”商标及字号已经享有广泛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双方当事人生产相同的“钻头”商品,归属于第7类。

因此,丹阳万金公司使用“万金”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丹阳万金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万金”字样的企业名称,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丹阳万金公司将“万金”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江苏万金公司提供了以下新证据:1、镇江市工商局镇工商案(2016)第0030号处罚决定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1)商标异字第36963号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知)终字第3880号行政判决书等20份证据,以证明在2009年丹阳万金公司成立之前,涉案商标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及良好的美誉度。

2、“丹阳万金钻拓工具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照片一张,以证明一审判决后丹阳万金公司又申请成立“丹阳万金钻拓工具有限公司”。

丹阳万金公司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

对证据2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将综合本案相关事实作出认定。

证据2系江苏万金公司自行拍摄、从网上下载打印,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丹阳万金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万金”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识负载着企业良好信誉和商品声誉。

商业主体对于他人通过多年正当经营和宣传而产生较高知名度的商业标识,不得攀附使用,否则将会不正当地掠夺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及由此相伴的消费群体,提升自己的竞争优势。

本案中,虽然江苏万金公司在2007年成立,但字号“万金”系来源于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薛万金”,而薛万金早在1997年开办万金装饰厂时已开始使用该字号,其经营范围为主营五金工具等,并于1998年经核准注册涉案第1201077号注册商标。

该厂虽历经几次变更,但一直由薛万金负责经营,并始终从事五金工具行业。

经过多年经营和持续广泛的宣传,涉案1201077号注册商标在2010年、2011年、2013年先后被评为扬州市知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且涉案注册商标因被侵权在2007年-2016年期间多次得到相关行政及司法保护。

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江苏万金公司承继了原企业的良好商业信誉,在2009年丹阳万金公司注册企业名称之前,江苏万金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已经在国内五金工具行业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而丹阳万金公司与江苏万金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均为五金工具等,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亦属于同一种类,且两者住所地相距较近。

据此,作为同行业经营者丹阳万金公司理应知晓江苏万金公司的企业字号“万金”与涉案注册商标。

在镇江市工商局查处丹阳万金公司时,原法定代表人也陈述“其知晓江苏万金公司的万金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使用被控侵权标识且不标注公司全称的目的在于打出自己的品牌、扩大销售”。

因此,丹阳万金公司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江苏万金公司商誉的故意,客观上也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江苏万金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丹阳万金公司上诉称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依据。

综上,丹阳万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丹阳万金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