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民初31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振宇,浙江乾横(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桂夫,浙江乾横(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和平回车岭余暖副食便利店,经营地址: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
经营者:曾余暖,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长兴县和平镇回车岭。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兴和平回车岭余暖副食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由之前的3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兴和平回车岭余暖副食便利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兴和平回车岭余暖副食便利店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兴和平回车岭余暖副食便利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