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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莞市融合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971民初7424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莞市融合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融合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742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融合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YJPC80。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融合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2021年5月7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融合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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