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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许昌市建安区壹东干调批发商行、成都川姐妹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17民初935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许昌市建安区壹东干调批发商行、成都川姐妹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许昌市建安区壹东干调批发商行;成都川姐妹味业有限公司;许昌酱将军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935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瑶,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建安区壹东干调批发商行,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中原国际农产品物流中心S14-27。

投资人:王彩霞。

被告:成都川姐妹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望丛中路1065号附907号9楼。

法定代表人:闫双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力民,男,汉族,1969年2月10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许昌酱将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村张乡干戈李村。

法定代表人:李会彩,执行董事。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食品协会)诉被告许昌市建安区壹东干调批发商行、成都川姐妹味业有限公司、许昌酱将军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并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食品协会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食品协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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