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初118号之一原告:深圳市奥美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繁路华繁工业区1栋3楼。
法定代表人:苏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宁,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兴森,该公司销售总监。
被告:昆山至鼎电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丁泾路269号6号房。
法定代表人:周爱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龙明、周莉波,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康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经济开发区东定路3号。
法定代表人郑康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莉波,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晓,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昆山一鼎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寰庆路2980号36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爱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莉波,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魁,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奥美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美特公司)与被告昆山至鼎电镀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鼎公司)、江阴康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强公司)、昆山一鼎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鼎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美特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至鼎公司、康强公司、一鼎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奥美特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奥美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奥美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