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0802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岭山帝京百货商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广发路1号。
经营者:彭燕,女,汉族,1967年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大岭山帝京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大岭山帝京百货商店的起诉。
本案的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9.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