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15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润州区九华山庄超市,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白龙山路九华山庄*幢***号门面房。
经营者:彭其军,男,汉族,1978年11月生,住江苏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江,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润州区九华山庄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1民初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16年12月29日,本院向上诉人润州区九华山庄超市发出催缴上诉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该通知已于2016年12月31日被签收。
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后,上诉人润州区九华山庄超市仍未交纳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润州区九华山庄超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