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13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静娥,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潍坊高新区晨光文具学生用品超市,住所地潍坊高新区金马路金马小区商品房16号门头房。
经营者:李迪荣,女,1980年6月3日出生,住潍坊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潍坊高新区晨光文具学生用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