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1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尉氏县诚信加油站(个人独资企业)。
住所地:河南省尉氏县南曹乡西黄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何贵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新勇,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澎,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号。
负责人:焦德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群,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尉氏县诚信加油站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汴知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尉氏县诚信加油站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于2017年1月3日签订了和解协议,尉氏县诚信加油站于2017年1月3日以双方已就此纠纷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2017年1月22日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尉氏县诚信加油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尉氏县诚信加油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尉氏县诚信加油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