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27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石岐区三号线直通车眼镜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大信中路1号16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1。
主要负责人:叶亚平。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石岐区三号线直通车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