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27号原告:曾祥林,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知叡,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禹潼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朝阳电动车商城振东路15-16号。
法定代表人:韩坤,经理。
原告曾祥林与被告天津禹潼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曾祥林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祥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曾祥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