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2073号原告:佛山市泰扬恒升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振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晓飞,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九容食品商行。
经营者:王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泰扬恒升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九容食品商行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泰扬恒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九容食品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佛山市泰扬恒升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泰扬恒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九容食品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泰扬恒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代理审判员 蔡 晓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