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5105号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文昌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南月梅,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乐文,系公司员工。
被告:义乌市美旭文体用品商行。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号商位。
经营者:何美旭,女,汉族,1970年10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通,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雪梅,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美旭文体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