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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国网经贸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2民辖终78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国网经贸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国网经贸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辖终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国网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沪路360号(生资市场205室)。

法定代表人:丁志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无锡国网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小米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291民初68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地址在无锡市××路的国网手机连锁东亭精品店,位于无锡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的相关规定,本案属该院管辖范围,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国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国网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国网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无锡市××区,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管辖;

2、国网公司东亭分公司的登记机关为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即便依照侵权行为所在地确定管辖,本案依法也应当由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管辖本院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或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小米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查明,小米公司诉至原审法院称国网公司称国网公司在其位于无锡市××路国网手机手机连锁东亭精品店销售点销售侵犯其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请求判令国网公司停止侵犯并赔偿其损失。

本院认为,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无锡市××路的国网手机连锁东亭精品店为侵权行为的实施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的相关规定,无锡市锡山区范围内的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由原审法院管辖。

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国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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