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初8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注册号330600000085398(1/1)。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濉溪县好又多购物中心,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韩村镇,注册号340621600201160。
经营者:周军海,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濉溪县好又多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崔晓光审判员 范向阳审判员 李向荣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